配藥政策
在開立處方時,一次不得配製超過兩 (2) 包的量。
如果製造商在包裝處方藥物項目時,包裝份量不只一種,而開立處方者沒有指定要配製的份量,則必須配製最小的標準份量。
如果處方中註明的份量沒有生產,則必須依照最接近的較小份量進行配藥。
配藥的量必須遵照開立處方者指定的量,除非所指定的量超過計劃或適用法律所允許的量。
如果因為某種原因而使得配藥的量少於原本醫囑的量,則藥劑師必須在處方上註明更改的量、日期、時間和更改原因。
感覺可疑或是遭改動的處方將無法獲得支付,除非開立處方者在不明確處簽名。
處方開立的藥物不得超過三十 (30) 天的藥量,維持藥物例外,如果處方開立這類藥,則最多可以配製九十 (90) 天的藥量。
將處方以電子形式從一個藥房傳輸或移轉至另一個藥房時,必須遵守紐約州教育廳 (New York State Education Department) 的準則。處方的電子傳輸必須遵守所有聯邦及州相關機構的準則,以及參與計劃藥房協議的所有相關章節。
根據法律規定,所有以電話方式開立的處方必須轉換成書面形式,同時必須由藥房負責維護。
避孕套不在可重複領藥的範圍之內。
多數注射藥物都不在會員藥房福利所承保的範圍內。包含在藥房福利承保範圍中的自我管理注射藥物在配藥前可能需要經得事先許可。
在配藥之前,有一些選擇項目必須經過 HIP 臨床科的審查。如果收到 "PA required"(需要 PA)訊息,藥房應該與支援人 (Help Desk) 聯繫以傳送交易資訊。
拋棄式胰島素針筒和注射器可以 100 支的原始包裝配製(如果醫師開立此處方),即使此數量代表 100 天的供應量。
如需有關郵購的資訊,請按一下此處;
請查閱您的 HIP 歡迎資料 (HIP Welcome Kit) 或您的合約以瞭解進一步的福利、責任與限制。





